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10月3日(九月初四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九號:秦錫三等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收藏煙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一號:關泰和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盜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四號:吳之彥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行使偽票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0月4日(九月初五日),星期六上午十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號:李桂蘭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李德山借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李桂蘭,被上告人即附帶上告人:李德山。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附帶上告並予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一號:陳富記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梁玉芝因鋪欵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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