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10月3日(九月初四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九号:秦锡三等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收藏烟土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一号:关泰和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盗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四号:吴之彦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行使伪票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0月4日(九月初五日),星期六上午十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号:李桂兰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李德山借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李桂兰,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李德山。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附带上告并予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一号:陈富记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梁玉芝因铺款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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