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周绍鐢,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周绍彬、周绍锡、周黄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认定遗产之部分撤销,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九号:黄济钊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因黄炳中恃强霸耕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黄济钊、黄昌寿,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黄炳中。大理院判决为:“原判令上告人等赔偿毁损被上告人蔴豆费三百两之部分撤销,本案损害赔偿之点 ,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本判决前之诉讼费用由上告人等负担……。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声字第三号:孙维榖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孙仇氏因争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声请人即上告人:孙维榖,代理人:金混澜(律师);被上告人:孙仇氏。大理院判决为:“本件声请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二号:刘伯权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吴景曦因钱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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