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9月29日(八月廿九日),星期一,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十九号:王式泰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王式元等房基涉讼案件所为终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式泰,被上告人:王式元。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9月30日(八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四号:吴之彦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行使伪票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七号:林步云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八号:王传林对于江苏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和诱共犯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0月1日(九月初二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八号:周绍鐢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因周绍彬诬控斩祀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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