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六号:刘全礼对于前直隶第一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四号:吴之彦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行使伪票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号:屈佩兰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控吴先楷等擅杀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无罪声明上告一案。

  9月27日(八月廿七日),星期六上午十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七号:刘盛等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控文良等强夺垦产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盛、崔焕、夏广礼、马显理,代理人:姚立绳(律师)、李谦(律师),被上告人:何殿荣、文良,委托人:李清新、喜俊,代理人:高延彦(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吉林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三号:修棠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樊永培因欠款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号:李桂兰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李德山借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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