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六號:劉全禮對於前直隸第一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四號:吳之彥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行使偽票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號:屈佩蘭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控吳先楷等擅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無罪聲明上告一案。

  9月27日(八月廿七日),星期六上午十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七號:劉盛等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控文良等強奪墾產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劉盛、崔煥、夏廣禮、馬顯理,代理人:姚立繩(律師)、李謙(律師),被上告人:何殿榮、文良,委託人:李清新、喜俊,代理人:高延彥(律師)。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吉林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三號:修棠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樊永培因欠欵訴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號:李桂蘭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李德山借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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