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9月29日(八月廿九日),星期一,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上字第十九號:王式泰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王式元等房基涉訟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王式泰,被上告人:王式元。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9月30日(八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四號:吳之彥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行使偽票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七號:林步雲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八號:王傳林對於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和誘共犯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0月1日(九月初二日),星期三上午十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八號:周紹鐢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因周紹彬誣控斬祀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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