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10月18日(九月十九日),星期六下午一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六號:鄭毓湖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鄭學周因店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鄭毓湖,代理人:鄭宗輔;被上告人:鄭學周。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除上告人應賠償囗越堂孫幼民兩款外之部分撤銷,上告人對於同一茶店及錢公館之欠欵並此外是否有負責理由,發還山東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10月20日(九月廿一日),星期一,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聲字第六號:楊春永因與李長發地畝涉訟聲請毋庸重開辯論一案
該案聲請人:楊春永,代理人:袁本貴。大理院決定為:「本件聲請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10月21日(九月廿二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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