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董海春,选定辩护人:孙润宇。大理院判决为:“原判董海春徒刑之部分撤销,董海春褫夺公权全部三十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棨(印)、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何基鸿(印)”。
9月17日(八月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九号:刘旭清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永富等争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旭清、刘立清,代理人:黎光薰(律师),被上告人:刘永富、刘桂清。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上告人刘旭清之子刘乐准其兼承刘泰清宗祧,诉讼费用由被上告人等负担。……。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百二十号:溥元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玉成等庄缺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9月18日(八月十八日),星期四,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呈字第十六号:韩道伸呈诉蒋基荣昧良霸产一案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