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该案呈诉人:韩道伸。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呈诉人得于本决定送达之翌日起二十日内,依式向本院递状为补充声明。……。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9月23日(八月廿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五号:谢科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放火未遂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同日,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三十五号:卢刚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控许建元等侵吞公款案件所为驳回控告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卢刚、田仪亭,代理人:石广垣(律师)。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由京师高等审判厅受理为第二审审判。……。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9月24日(八月廿四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三号:张政权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控张志权等欠租有据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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