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該案呈訴人:韓道伸。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呈訴人得於本決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依式向本院遞狀為補充聲明。……。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9月23日(八月廿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五號:謝科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放火未遂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同日,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抗字第三十五號:盧剛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控許建元等侵吞公欵案件所為駁回控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盧剛、田儀亭,代理人:石廣垣(律師)。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本案由京師高等審判廳受理為第二審審判。……。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9月24日(八月廿四日),星期三上午十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三號:張政權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控張志權等欠租有據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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