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該案上告人:董海春,選定辯護人:孫潤宇。大理院判決為:「原判董海春徒刑之部分撤銷,董海春褫奪公權全部三十年。……。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棨(印)、推事胡詒穀(印)、大理院書記官何基鴻(印)。」
9月17日(八月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九號:劉旭清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永富等爭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劉旭清、劉立清,代理人:黎光薰(律師),被上告人:劉永富、劉桂清。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上告人劉旭清之子劉樂准其兼承劉泰清宗祧,訴訟費用由被上告人等負擔。……。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二百二十號:溥元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玉成等莊缺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9月18日(八月十八日),星期四,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呈字第十六號:韓道伸呈訴蔣基榮昧良霸產一案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