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該案上告人:杜紀氏,代理人:杜興旺,被上告人:杜振先、杜振名。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上告人担任欠洋六百五十元之部分撤銷,被上告人所為花費有無浮濫,應發還原審更為審理。如確為確有浮濫事實,應以所費之額為限仍歸被上告人擔任償還。本判決前之訴訟費用應依原判定其負擔。……。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二號:劉伯權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吳景曦因錢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9月11日(八月十一日),星期四,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呈字第十五號:褚裕泰請求本院查檢褚文淇存儲之款備領一案
  該案呈訴人:褚裕泰。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9月12日(八月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三號:董海春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覆判該上告人殺人案件處死刑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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