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杜纪氏,代理人:杜兴旺,被上告人:杜振先、杜振名。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上告人担任欠洋六百五十元之部分撤销,被上告人所为花费有无浮滥,应发还原审更为审理。如确为确有浮滥事实,应以所费之额为限仍归被上告人担任偿还。本判决前之诉讼费用应依原判定其负担。……。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二号:刘伯权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吴景曦因钱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9月11日(八月十一日),星期四,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呈字第十五号:褚裕泰请求本院查检褚文淇存储之款备领一案
该案呈诉人:褚裕泰。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9月12日(八月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八十三号:董海春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覆判该上告人杀人案件处死刑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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