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之日起归上告人承受,并择立同姓子为嗣,关于被上告人以私产拨补大诚客店倒价之部分,发还京师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本判决以前之诉讼费用由上告人及被告人平均负担。……。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林行规(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二号:刘伯权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吴景曦因钱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七号:刘盛等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控文良等强夺垦产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9月6日(八月初六日),星期六上午十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四号:于守身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王来盛因山场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七号:刘盛等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控文良等强夺垦产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9月9日(八月初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八十二号:董建中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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