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之日起歸上告人承受,並擇立同姓子為嗣,關於被上告人以私產撥補大誠客店倒價之部分,發還京師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本判決以前之訴訟費用由上告人及被告人平均負擔。……。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林行規(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二號:劉伯權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吳景曦因錢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七號:劉盛等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控文良等強奪墾產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9月6日(八月初六日),星期六上午十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四號:于守身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王來盛因山場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七號:劉盛等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控文良等強奪墾產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9月9日(八月初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二號:董建中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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