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8月31日(七月三十日),星期日,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抗字第三十三號:岳敦明對於河南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控岳小雙等誣串圖訛案件所為控告駁回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岳敦明。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抗字第三十四號:姚景森對於河南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冀煥午因售土涉訟案件於言詞辯論中審判長所為控告訴訟指揮之行動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姚景森,代理人:李御堃(律師)。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9月3日(八月初三日),星期三上午十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號:車岳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車李氏財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車岳氏,輔佐人:朱車氏,上告人代理人:陳養愚(律師),被上告人即附帶上告人:車李氏,輔佐人:魏李氏,被上告代理人:王清渭(律師)。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除關係車德印之部分撤銷,車長堃遺產應自本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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