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8月31日(七月三十日),星期日,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三十三号:岳敦明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控岳小双等诬串图訛案件所为控告驳回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岳敦明。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三十四号:姚景森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冀焕午因售土涉讼案件于言词辩论中审判长所为控告诉讼指挥之行动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姚景森,代理人:李御堃(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9月3日(八月初三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号:车岳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车李氏财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车岳氏,辅佐人:朱车氏,上告人代理人:陈养愚(律师),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车李氏,辅佐人:魏李氏,被上告代理人:王清渭(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除关系车德印之部分撤销,车长堃遗产应自本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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