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八号:李乐春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控段恒绪等夺房抗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李乐春,代理人:王清渭(律师),被上告人:段恒绪、王者歧。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十六号:张兴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李海林佃地纠葛案件所为终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兴,被上告人:李海林。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十七号:依力布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杨福德地亩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依力布,被上告人:杨福德。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三号:盛春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乔平因塋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续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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