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五号:郭增秀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辛桐轩银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郭增秀,代理人:徐际恒(律师),被上告人:辛桐轩,代理人:邓镕(律师)。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三号:盛春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乔平因茔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二号:刘伯权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吴景曦因钱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8月30日(七月廿九日),星期六上午九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七号:胡世源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控胡祝和等伪契霸产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胡世源,代理人:黎光薰、杨述传,被上告人:胡祝和、胡纪昌、胡柯昌、胡业保。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应由阙席判决之第一审衙门更为审判。……。大理院民庭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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