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三号:夏德荣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存耀地亩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夏德荣、李德斌、董万春、郭家庆、王德昌,王德昌代理人:王海霖,被上告人:存耀,代理人:德福、吴锡宝(律师)。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十五号:鲍永昌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薛长清田亩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鲍永昌,被上告人:薛长清。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三号:盛春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乔平因茔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七号:刘盛等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控文良等强夺垦产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8月27日(七月廿六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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