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三號:夏德榮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存耀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夏德榮、李德斌、董萬春、郭家慶、王德昌,王德昌代理人:王海霖,被上告人:存耀,代理人:德福、吳錫寶(律師)。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宣告決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上字第十五號:鮑永昌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薛長清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鮑永昌,被上告人:薛長清。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三號:盛春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喬平因塋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七號:劉盛等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控文良等強奪墾產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8月27日(七月廿六日),星期三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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