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五號:郭增秀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辛桐軒銀款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郭增秀,代理人:徐際恒(律師),被上告人:辛桐軒,代理人:鄧鎔(律師)。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三號:盛春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喬平因塋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二號:劉伯權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吳景曦因錢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8月30日(七月廿九日),星期六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七號:胡世源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控胡祝和等偽契霸產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胡世源,代理人:黎光薰、楊述傳,被上告人:胡祝和、胡紀昌、胡柯昌、胡業保。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應由闕席判決之第一審衙門更為審判。……。大理院民庭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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