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8月22日(七月廿一日),星期五,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上字第十四號:許文敏因與劉鐘祿等債務涉訟於京師高等審判廳所為控告審查中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許文敏,被上告人:劉鐘祿。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抗字第三十一號:許文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劉鐘祿等債務涉訟案件所為駁回控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許文敏。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庭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抗字第三十二號:玉海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再抗告人與鮑蘊真因地畝涉訟案件所為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再抗告人:玉海,代理人:王清渭(律師)、方錫光(律師)。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關於執行判決之點撤銷,本案應由原第一審衙門按照確定判決執行……。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8月23日(七月廿二日),星期六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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