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8月22日(七月廿一日),星期五,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十四号:许文敏因与刘钟禄等债务涉讼于京师高等审判厅所为控告审查中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许文敏,被上告人:刘钟禄。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三十一号:许文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刘钟禄等债务涉讼案件所为驳回控告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许文敏。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庭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三十二号:玉海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再抗告人与鲍蕴真因地亩涉讼案件所为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再抗告人:玉海,代理人:王清渭(律师)、方锡光(律师)。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关于执行判决之点撤销,本案应由原第一审衙门按照确定判决执行……。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8月23日(七月廿二日),星期六上午九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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