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八十八号:何周氏等对于四川重庆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与何高魁家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何周氏,代理人:何汉卿,被上告人:何高魁,代理人及被上告人:何椿材。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财产管理及处分继产行为有效之部分撤销,被上告人何高魁应得之继产应由上告人依法管理,该被上告人非得上告人之承诺不得处分之。被上告人等变卖继产之物权契约无效,应由被上告人等迅行追还原产。诉讼费用由上告人及被上告人等平均负担。……。大理院民庭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九号:刘旭清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永富等争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八号:李乐春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控段恒绪等夺房抗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五号:郭增秀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辛桐轩银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8月20日(七月十九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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