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八號:何周氏等對於四川重慶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何高魁家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何周氏,代理人:何漢卿,被上告人:何高魁,代理人及被上告人:何椿材。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財產管理及處分繼產行為有效之部分撤銷,被上告人何高魁應得之繼產應由上告人依法管理,該被上告人非得上告人之承諾不得處分之。被上告人等變賣繼產之物權契約無效,應由被上告人等迅行追還原產。訴訟費用由上告人及被上告人等平均負擔。……。大理院民庭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九號:劉旭清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永富等爭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八號:李樂春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控段恒緒等奪房抗債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五號:郭增秀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辛桐軒銀款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8月20日(七月十九日),星期三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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