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五號:唐滋鎮等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控蔣翼庭圖賴鉅款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唐滋鎮、唐渠鎮、單中和,代理人:曹汝霖(律師),被上告人:蔣翼庭,代理人:孫潤宇(律師)、江天鐸(律師)。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被上告人蔣翼庭對於上告人等所負廣盛裕兩莊之債額,上告人減讓二萬元外,尚應償還四萬九百二十一元。訴訟費用歸被上告人負擔。……。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號:李德清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楊振有等因租佃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續行審理);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五號:郭增秀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辛桐軒銀款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8月16日(七月十五日),星期六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七號:莊啓龍等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李春芳等蕩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永福菴,上告代理人:莊啓龍、沈寅伯、李寶珍、沈紫楣,代理人:章世菼,被上告人:李春芳、李茂祥、李茂元、李敘豐。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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