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三號:劉洛大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王洛瑞銀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劉洛大,上告代理人:劉景寬,代理人:吳錫寶(律師),被上告人:王洛瑞、王洛傑,代理人:楊述傳(律師)。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轂(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三號:盛春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喬平因塋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五號:梁頌明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譚福初等因欠款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號:李德清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楊振有等因租佃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8月13日(七月十二日),星期三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四號:梁林氏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鄒耀章押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梁林氏,被上告人:鄒耀章。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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