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八十三号:刘洛大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王洛瑞银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洛大,上告代理人:刘景宽,代理人:吴锡宝(律师),被上告人:王洛瑞、王洛杰,代理人:杨述传(律师)。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毂(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三号:盛春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乔平因茔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五号:梁颂明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谭福初等因欠款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号:李德清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杨振有等因租佃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8月13日(七月十二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八十四号:梁林氏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邹耀章押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梁林氏,被上告人:邹耀章。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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