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八十号:司德培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司毓临因家产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司德培,上告人代理人:李得春(律师),被上告人:司毓临,被上告人代理人:曹汝霖(律师)。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二号:张存正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与汪福顺因诬赖吞款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五号:梁颂明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谭福初等因欠款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8月9日(七月初八日),星期六上午九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八十二号:梁林氏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台湾银行银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梁林氏,被上告人:台湾银行,被上告人代理人:施锡如。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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