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號:司德培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司毓臨因家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司德培,上告人代理人:李得春(律師),被上告人:司毓臨,被上告人代理人:曹汝霖(律師)。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二號:張存正對於天津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汪福順因誣賴吞款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五號:梁頌明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譚福初等因欠款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8月9日(七月初八日),星期六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二號:梁林氏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臺灣銀行銀款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梁林氏,被上告人:臺灣銀行,被上告人代理人:施錫如。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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