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更為審判。本判決前之訴訟費用由上告人負擔。……。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三號:夏德榮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存耀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號:車岳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車李氏財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續行審理);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九號:劉旭清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永富等爭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8月4日(七月初三日),星期一,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呈字第十二號:劉秀卿因魏崑等履行債務案件請求執行一案
  該案呈訴人:劉秀卿。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汪樂寶(印)。」

  8月6日(七月初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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