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更为审判。本判决前之诉讼费用由上告人负担。……。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三号:夏德荣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存耀地亩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号:车岳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车李氏财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续行审理);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九号:刘旭清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永富等争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4日(七月初三日),星期一,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呈字第十二号:刘秀卿因魏崑等履行债务案件请求执行一案
该案呈诉人:刘秀卿。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8月6日(七月初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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