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7月30日(六月廿七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声字第三号:王治对于前清宣统三年十月十八日与滕文焕铺底纠葛在本院上告审中业经和解案件请求续行审理一案
该案声请人:王治。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二号:张存正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与汪福顺因诬赖吞款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三号:夏德荣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存耀地亩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8月2日(七月初一日),星期六上午九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七十九号:赵开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易全志因顶银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赵开,上告人代理人:杨纪宇(律师),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易全志,被上告人代理人:黎光薰(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令上告人赔偿被上告人货物费二千两之部分撤销,本案损害赔偿之点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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