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7月30日(六月廿七日),星期三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宣告決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聲字第三號:王治對於前清宣統三年十月十八日與滕文煥鋪底糾葛在本院上告審中業經和解案件請求續行審理一案
該案聲請人:王治。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汪樂寶(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二號:張存正對於天津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汪福順因誣賴吞款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三號:夏德榮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存耀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8月2日(七月初一日),星期六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七十九號:趙開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易全志因頂銀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趙開,上告人代理人:楊紀宇(律師),被上告人即附帶上告人:易全志,被上告人代理人:黎光薰(律師)。大理院判決為:「原判令上告人賠償被上告人貨物費二千兩之部分撤銷,本案損害賠償之點發還廣東高等審判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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