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七十二號:張建廷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僧人明理爭報荒山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建廷,被上告人:明理。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奉天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7月19日(六月十六日),星期六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三號:夏德榮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存耀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二號:張存正對於天津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汪福順因誣賴吞款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7月23日(六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號:車岳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車李氏財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7月26日(六月廿三日),星期六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號:車岳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車李氏財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