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7月9日(六月初六日),星期三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六十七號:棟鄂氏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錫光之妻李氏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棟鄂氏,上告人代理人:延瑞,被上告人:李氏,被上告人代理人:曹汝霖(律師)。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馬什太堡王二領名地認為祭田之部分撤銷,發還奉天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原判被上告人於五年內津貼上告人之銀兩應給三分之二訴訟費用變更原判由上告人及被上告人平均負擔。……。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汪樂寶(印)。參與審理及評議之推事潘昌煦但因事乞假南旋,不及署名。審判長推事姚震附記(印)。」

  7月12日(六月初九日),星期六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七十一號:張長桂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訴張永基揩賬圖吞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長桂,上告人代理人:曹汝霖(律師),被上告人:張永基,被上告人代理人:孫潤宇(律師)。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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