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7月9日(六月初六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六十七号:栋鄂氏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锡光之妻李氏地亩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栋鄂氏,上告人代理人:延瑞,被上告人:李氏,被上告人代理人:曹汝霖(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马什太堡王二领名地认为祭田之部分撤销,发还奉天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原判被上告人于五年内津贴上告人之银两应给三分之二诉讼费用变更原判由上告人及被上告人平均负担。……。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参与审理及评议之推事潘昌煦但因事乞假南旋,不及署名。审判长推事姚震附记(印)”。
7月12日(六月初九日),星期六上午九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七十一号:张长桂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诉张永基揩账图吞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长桂,上告人代理人:曹汝霖(律师),被上告人:张永基,被上告人代理人:孙润宇(律师)。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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