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七十一号:张长桂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诉张永基揩账图吞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八十三号:刘洛大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王洛瑞银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6月30日(五月廿六日),星期一,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十五号:张用江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悔婚另嫁案件所为私诉第二审之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私诉上告人:张用江。大理院审理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7月2日(五月廿八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六十三号:潘王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汇川铺底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潘王氏,被上告人:刘惠川,被上告人代理人:熊垓(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京师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参与审理及评议之推事潘昌煦但因事乞假南旋,不及署名。审判长推事姚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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