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呈诉人:张永信。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6月28日(五月廿四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半,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六十二号:陈时麟等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控陈时锡异性乱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陈时麟、陈时鲤、陈景志、陈景冠,被上告人:陈时锡。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六十三号:张发起等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李惠川租价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发起,被上告人:李惠川。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上告人应缴纳被上告人租价及被上告人应缴纳上告人瓦价之部分撤销,发还吉林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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