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私诉判决二年上字第七号:张殿福等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阎振荣等因房价涉讼案件所为私诉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私诉上告人:张殿福、李占元、吕耀廷、吕永春、董凤朝,被上告人:阎振荣、吴友麟、张柄。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上告人等私诉之部分撤销。上告人等与……。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八十号:司德培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司毓临因家产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七十一号:张长桂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诉张永基揩帐图吞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七十九号:赵开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易全志因顶银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八十三号:刘洛大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王洛瑞银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6月27日(五月廿三日),星期五,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呈字第十号:张永信对于河南新安县审判该呈诉人控张孝等强行种地不分子粮案件声请批县判结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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