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私訴判決二年上字第七號:張殿福等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閻振榮等因房價涉訟案件所為私訴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私訴上告人:張殿福、李占元、呂耀廷、呂永春、董鳳朝,被上告人:閻振榮、吳友麟、張柄。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上告人等私訴之部分撤銷。上告人等與……。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號:司德培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司毓臨因家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七十一號:張長桂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訴張永基揩帳圖吞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七十九號:趙開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易全志因頂銀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三號:劉洛大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王洛瑞銀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6月27日(五月廿三日),星期五,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呈字第十號:張永信對於河南新安縣審判該呈訴人控張孝等強行種地不分子糧案件聲請批縣判結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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