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二十三号:何鸿渐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因何王氏违法立继案件依据本院通告事例所为上告驳回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何鸿渐。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上告即予受理……。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6月25日(五月廿一日),星期三下午一时半,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八号:尹奇均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控尹周氏募继霸产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尹奇均,被上告人:尹周氏。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六十号:王恩荣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控李宝森霸占地亩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恩荣,被上告人:李宝森。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直隶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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