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七十一號:張長桂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訴張永基揩賬圖吞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三號:劉洛大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王洛瑞銀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6月30日(五月廿六日),星期一,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決定二年上字第十五號:張用江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悔婚另嫁案件所為私訴第二審之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私訴上告人:張用江。大理院審理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7月2日(五月廿八日),星期三上午九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六十三號:潘王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匯川鋪底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潘王氏,被上告人:劉惠川,被上告人代理人:熊垓(律師)。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京師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參與審理及評議之推事潘昌煦但因事乞假南旋,不及署名。審判長推事姚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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