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该案抗告人:韩汝霖、韩春芳。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上告即予受理……。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6月10日(五月初六日),星期二,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四号:余庆暘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审理江三合等无罪免诉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余庆暘。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私诉决定第一号:张楚珩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石介臣互控夥抢案件所为私诉第二审之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私诉上告人:张楚珩。大理院决定为:“本件私诉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6月11日(五月初七日),星期三下午一时半,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六十三号:潘王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汇川铺底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四号:刘秀卿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魏昆魏山等钱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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