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6月14日(五月初十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半,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号:王礼堂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王牛氏因霸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礼堂,被上告人:王牛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共有财产中上告人应分店房二十五间,被上告人应分店房十五间及住房一所,所分房屋各自营业。……。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一号:梁干臣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与邓刘氏债务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梁干臣,被上告人:邓刘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重庆高等审判分厅更为审判。……。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私诉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号:薛云登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薛云端田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私诉上告人:薛云登,被上告人:薛云端。大理院判决为:“本案私诉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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