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七十九号:赵开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易全志因顶银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三号:夏德荣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存耀地亩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6月18日(五月十四日),星期三下午一时半,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二号:高文振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高文广钱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高文振,被上告人:高文广。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三号:赵同来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赵长发等地亩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赵同来,被上告人:赵长发。大理院判决为:“原判令赵长发按照四亩地契过取赵同来粮银之部分撤销,本案发回河南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四号:刘秀卿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魏昆魏山等钱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