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該案抗告人:韓汝霖、韓春芳。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本案上告即予受理……。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6月10日(五月初六日),星期二,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決定二年抗字第四號:余慶暘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審理江三合等無罪免訴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余慶暘。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決定二年私訴決定第一號:張楚珩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石介臣互控夥搶案件所為私訴第二審之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私訴上告人:張楚珩。大理院決定為:「本件私訴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源(印)。」

  6月11日(五月初七日),星期三下午一時半,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六十三號:潘王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匯川鋪底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五十四號:劉秀卿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魏昆魏山等錢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