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七十九號:趙開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易全志因頂銀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6月9日(五月初五日),星期一,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抗字第二十號:劉廷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馬鴻賢領地涉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後再開審理所為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劉廷。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抗字第二十一號:李文秀等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等與李世榕等山場爭訟案件依據本院通告事例所為駁回上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李文秀、黃鳳翔、文鴻甲、彭治國、黃國恩、彭時江、黃炳坤。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抗字第二十二號:韓汝霖等對於天津高等審判分廳就該抗告人等與朱成訓等塋基糾葛案件依據本院通告事例所為駁回上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325-